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10號
原 告 范思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茂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二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