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235號
TNEV,106,南簡,235,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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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35號
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被   告 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本院前以106 年 3月1日函命原告應於收受該函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該函 已於同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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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