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06年度,7號
TNEV,106,南救,7,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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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同化
相 對 人 寶日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復按因職業災害所提 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4日工作時,被 鐵件壓傷腰部,聲請人已向本院訴請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金,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件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已獲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在案乙節,有聲請人 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表(准予全部 扶助)1紙附卷以為釋明。又聲請人主張其受有職業災害之 事實,業據提出薪資袋、投保證明書、診斷證明書、醫療費 用收據等件為憑,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 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而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所示 ,並非訴訟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且本件依聲請人主張 之原因事實,應屬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揆之前揭職 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院亦應准予訴 訟救助。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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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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