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61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蘇栩慧即蘇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6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吳鸝稻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零柒拾捌元,及其中貳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柒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柒仟參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鸝稻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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