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174號
TNEV,106,南小,174,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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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小字第174號
原   告 黃偉庭
被   告 黃丞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元。 ㈡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間,在FACEBOOK社群網站上之被告臉書 的社團,向被告訂作廣澤尊王神像,訂作之價金為7萬元, 原告將價金陸續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戶內(戶名:劉昱霖,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但被告迄今仍未交付神像予 原告,經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返還7萬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ATM交易明細表4紙、郵 政匯款申請書2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存款人收執聯2 紙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 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應給付7萬元,洵屬有據,均應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 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既判決被告敗訴,第一 審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自應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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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