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國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楊苓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