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5年度,1324號
TNEV,105,南小,1324,20170330,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鄭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32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3月30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周怡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周怡青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1/1頁


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