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1912號
TPBA,105,訴,1912,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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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12號
原 告 曹天乙
被 告 考試院
代 表 人 伍錦霖(院長)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 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 第10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記載被告名稱 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復未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審 判長於民國106年1月16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912號裁定命於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1月1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繳費,有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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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