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1840號
TPBA,105,訴,1840,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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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0號
原 告 嘉義市私立輔仁高級中學
代 表 人 張日亮(校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林煥程 律師
參 加 人 侯凱喨
參 加 人 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
代 表 人 黃敏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凱喨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侯凱喨為原告所屬教師,亦為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於原告 學校所設分會之理事長,並兼任原告學校教師會會長。侯凱 喨於民國105年4月25日上午10時第2節課下課時,以嘉義市 教師職業工會分會理事長身分,與原告校長討論教師聘約協 議事宜,於第3節課上課鐘響後離開原告校長室,經原告所 屬教務主任李國榮侯凱喨未經核准即私自找人代課,違反 原告學校聘書第11條為由,製作平時考核紀錄表;嗣以侯凱 喨因處理教師工會會務而上課遲到,違反聘書第11條,重新 製作平時考核紀錄表。侯凱喨認上開平時考核紀錄表記載不 實,拒絕簽名,並將該平時考核紀錄表拍照後,依循工會內 部程序向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反應處理;該工會函請原告說 明,原告遂以侯凱喨未經同意即將該考核紀錄表外流,並不 實指控原告教務主任李國榮,造成李國榮聲譽受損並損及原 告校譽為由,以105年6月30日(104)輔人懲第104007號獎 懲發布公告對侯凱喨記過乙次。又原告自100學年度起,調 降教職員工薪資至85折,嗣因學校招生人數增加,財務赤字 趨緩,原告董事會遂於104年6月5日決議,自104學年度起, 本薪、學術研究費及工作補助費仍按103學年度發給,但另 發給103學年度全薪之5%作為激勵獎金。105年2月間,原告 與校內26位教師進行換約,其中23位並未換約,原告遂於說 明會中表示限期換約,逾期未換約者視同不願換約,後果自



負等語。其後,原告發放105年度4月份激勵獎金時,僅發給 未向工會尋求協助換約爭議之教師,並未發給包含侯凱喨在 內之20名具工會成員身分之教師;於發放105年5、6、7月份 激勵獎金時,則以是否曾向原告校長解釋說明換約過程、是 否與原告校方對立或是否尊重原告校長,作為發放激勵獎金 之標準,而續未發給105年5至7月份激勵獎金予侯凱喨。嘉 義市教師職業工會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嗣侯凱喨亦申 請追加為不當勞動裁決之申請人。經勞動部105年9月30日10 5年勞裁字第20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下稱本件裁決 決定):1.確認原告105年4月25日製作之平時考核紀錄表構 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不當勞動行為;2.確認 原告於105年6月30日對侯凱喨作成記過乙次之懲處構成工會 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3.確認原告 對侯凱喨扣減105年5月份至7月份激勵獎金構成工會法第35 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4.原告應於本件裁 決決定書送達之日起7日內塗銷對侯凱喨作成之105年4月25 日平時考核紀錄表;5.原告應撤銷105年6月30日對侯凱喨作 成之記過處分,並自本件裁決決定書送達之日起7日內給付 侯凱喨新臺幣9,525元;6.其餘裁決申請駁回。原告不服本 件裁決決定不利於原告之部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 ,侯凱喨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均為本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之申請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本件裁決決定 不利原告之部分,如獲勝訴,侯凱喨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貫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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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