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1707號
TPBA,105,訴,1707,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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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7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煌銘(董事長)
原 告 Bombardier Transportation(Holdings)USA
Inc.
代 表 人 Jennifer Callery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代 表 人 胡培中(處長)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張峪嘉 律師
  林邦彥 律師
參 加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祖驤
參 加 人 義大利商安薩爾多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AN
SALDO STS S.P.A.)
代 表 人 肯培那(Kempanna Raghavendra )
參 加 人 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
代 表 人 陳瑞昌
參 加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雋泰 (董事長)
參 加 人 德商西門孖股份有限公司(Siemens Aktiengesell
      schaft)
代 表 人 沈波(Bo Shawn Shen)
參 加 人 韓商現代樂鐵股份有限公司(Hyundai Rotem Comp
      any)
代 表 人 金炯大(Kim Hyung Dae)
輔助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 表 人 趙紹廉 (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安薩爾多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ANSALDO STS S .P .A . )、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德商西門孖股份有限公司韓商現代樂鐵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 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 亦有明文。
二、緣被告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辦「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 統包工程」(採購案號0000000-0 ,下稱系爭採購案),分 別於民國105 年3 月28日、30日公告招標,共有原告工信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Bombardier Transportation (Holdings )USA Inc . 組成之共同投標廠商以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德商西門孖股份有限公司(Siemens Aktiengesellscha ft)、韓商現代樂鐵股份有限公司(Hyundai Rotem Compan y )組成之共同投標廠商(以下合稱中華公司共同投標團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安薩爾多交通號誌統股份有限公司(Ansaldo STS S .P .A . )、株式會社日 立製造所組成之共同投標廠商(以下合稱榮工公司共同投標 團隊),共3 組共同投標團隊參與投標,被告於同年4 月13 日進行資格審查,於105 年4 月14日以新北採工字第105303 3545號函檢附105 年4 月13日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通知原告 ,審查結果以中華公司共同投標團隊、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 隊等2 組共同投標廠商資格審查符合規定,得參加評選簡報 。原告不服被告105 年4 月13日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於10 5 年5 月9 日分別對被告就中華公司共同投標團隊、榮工公 司共同投標團隊之資格審查結果提起異議,經被告合併以10 5 年5 月24日新北採工字第1053035060號函檢送異議處理結 果(下稱異議處理結果)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復提起申訴 ,經新北市政府105 年10月5 日以新北府購訴字第10510121 68號申訴審議判斷(案號:105 購申11037 號)駁回,遂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 果及原處分(即被告105 年4 月13日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 。
三、經查,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與中華公司共同投標團隊均經 被告105 年4 月13日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通知資格審查符合 規定,得參加評選簡報。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 有理由,榮工公司共同投標團隊、中華公司共同投標團隊之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茲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命其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又查,新北市政府捷運工 程局為系爭採購案之履約執行機關,其對於本件相關事實自 有深入之了解,本院認該局有於本件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 首揭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職權命其輔助參加本件 被告之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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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大利商安薩爾多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商現代樂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商西門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