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03號
原 告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代 表 人 項正川(代理院長)
訴訟代理人 沈易儒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蔡智松
蕭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2月23日辯論
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