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1285號
TPBA,105,訴,1285,2017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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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華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褚學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美瑛(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黃美瑛為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 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6 條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 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之代表人原為吳秀明,於訴訟程序中 變更為黃美瑛,茲據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 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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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