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1146號
TPBA,105,訴,1146,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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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4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代 表 人 曾小玲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參 加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慶年(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民國105年2月1日一銀工字第105013號函,請其常務 理事即訴外人宋介馨於該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處理會務,宋 介馨遂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商銀)提出 公假申請,經第一商銀人力資源處105年2月3日人政字第000 66號函回覆不予准假並請宋介馨依員工出勤管理規定出勤, 原告遂主張第一商銀不予准假函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 款規定,於105年3月4日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經被 告以105年5月20日105年勞裁字第6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 駁回,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系爭決定經本院撤銷,第一商銀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第 一商銀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貫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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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