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1號
原 告 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藤雄(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文大中 律師
王師凱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劉銘龍(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沈巧元 律師
陳怡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
2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6年4月12日上午9 時20分為準備
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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