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202號
TPEV,106,北補,202,201703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02號
原   告 詹王蘭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怡庭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
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