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02號原 告 詹王蘭英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怡庭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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