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富即富王小吃店(呷尚宝早餐店)間請求給
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萬3,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