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187號
TPEV,106,北補,187,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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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富即富王小吃店呷尚宝早餐店)間請求給
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萬3,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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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