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76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被 告 謝如琴
龔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確認訴被告謝如琴
、龔上銘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保險契約有解約
金債權存在等語。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迄至
民國106 年2 月18日試算保險契約解約金總計新臺幣(下同)42
萬4842元(計算式:29萬7907元+12萬6935元=42萬4842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2萬48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
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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