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李幸模
被 告 翁廖禧
李漢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翁廖禧、李漢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