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3696號
TPEV,106,北簡,3696,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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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696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健南
被   告 力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祺
原告因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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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