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665號
原 告 民生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淑嬌
被 告 楊彩雪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
元,應繳裁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陸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