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442號
原 告 明采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葳業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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