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3291號
TPEV,106,北簡,3291,201703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291號
原   告 林宏洋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基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7000元,應繳
裁判費1 萬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 萬56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