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269號
原 告 王玟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溫樂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送達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上列原告聲請對被告陳溫樂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溫樂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費用,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溫樂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