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776號
原 告 富景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榮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吳家輝律師
被 告 鄒岳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鄒岳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佰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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