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2724號
TPEV,106,北簡,2724,201703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724號
原   告 周謹惟
被   告 辰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瀚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1/1頁


參考資料
辰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