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724號
原 告 周謹惟
被 告 辰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瀚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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