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263號
原 告 黃清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鄭紹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