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620號
TPEV,106,北簡,1620,2017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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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20號
原   告 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伶
被   告 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 民國(下同)106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原告於106年2月14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迄未依限補正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揆諸 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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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