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海商簡字第5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T .S . Lines Co . ,L
td .)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T .S . Shipping Agency
Co Ltd.(Taipei))、德翔海運有限公司(T.S. Lines Lte.) 間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9萬47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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