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20號
原 告 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紀佑軒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楊書瑄律師
被 告 幸福時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浩
訴訟代理人 李清萍
李松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依原告所提出之室內設 計裝修管理合約內容第3條第2項約定:「不以仲裁方式解決 者,雙方若進行有關本契約之民事訴訟時,同意以中華民國 法律為依據處理,並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 ,是兩造合意因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涉訟時應以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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