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
原 告 陳志偉
訴訟代理人 王安明律師
王得州律師
被 告 蓳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家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