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904號
TPEV,106,北小,904,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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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90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秋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萬5,30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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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