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145號
TPEV,106,北小,145,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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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4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訴訟代理人 李旻鴻
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渝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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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