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6年度,362號
TPEV,106,北司調,362,201703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康碧柔
      黃漢池
      陳燦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康碧柔陳燦輝應將坐落 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小段119 建號 建物登記為相對人黃漢池陳燦輝公同共有等語,核其法律 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 訴。職是,本件依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 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