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06年度,89號
TPEV,106,北司補,89,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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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補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達步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鍊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損害賠
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9,164 元,應徵 收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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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步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