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1160號
TPEV,105,北補,1160,2017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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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王立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樂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壹仟陸佰伍拾陸萬捌仟捌佰零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壹拾伍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463,000元/坪×(118.3平方公尺×0.3025)坪=16,568,802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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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樂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