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7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廣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良志因105 年度北簡字第6736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