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4625號
TPEV,105,北簡,4625,2017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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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6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愛國際休閒旅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耿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我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9,54
5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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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簡愛國際休閒旅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任我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我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