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國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聖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特美品牌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
2,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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