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5156號
TPEV,105,北簡,15156,2017031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國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聖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特美品牌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
2,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國泰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特美品牌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