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5年度,160號
TPEV,105,北勞簡,160,201703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陳祈佩
被   告 鴻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駿
訴訟代理人 吳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6日言詞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參元,餘新臺幣參佰參拾柒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零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7,766元,及自本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105年度嘉簡字 第457號卷第1頁),嗣於民國106年3月14日具狀變更訴之聲 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6萬4,111元,及自本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訴外人石育彰原積欠原告30萬9,017元,及 自95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及執行費2,972元。原告前持嘉 義地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05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 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就石育彰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嘉義地院民事執 行處以102年度司執字第20284號債務執行事件受理後,併入 嘉義地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4015號執行事件辦理。嗣嘉義地 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4015號執行事件改由102 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接續執行,並於102年7月9日以102年度司執字第000 00號執行事件對被告核發比例移轉命令(原告之移轉比例為 薪資3分之1之61%), 又因訴外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聲請併案執行,故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於102年8 月6日復以102年度司執字第26308 號債務執行事件對被告核 發比例移轉命令(原告之移轉比例為薪資3分之1之58% )。 而被告於收受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核發之上開比例移轉命令 後,未於法定期間內向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且未 將石育彰之薪資債權3分之1按上開比例移轉命令給付於原告 。因102年7月至9月、 103年1月至12月、104年2月至12月, 被告均有給付石育彰薪資, 且105年1月至8月間,被告亦有 為石育彰投保勞工保險,每月投保薪資為2萬1,000元,故被 告自應依上開比例移轉命令,將石育彰任職被告期間之薪資 依「附表 」所示計算金額共計26萬4,111元給付予原告等語 。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6萬4,111元,及自本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在收受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核發之移轉命令 後,石育彰有時有來工作,有時沒來工作,又因石育彰告訴 被告其已自行處理債務,故被告才未將石育彰之薪資給付於 原告。另被告曾給付石育彰之薪資明細詳如「鈞院卷第58至 63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
三、原告主張石育彰前積欠原告30萬9,017元,及自95年8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及執行費2,972元。原告前持系爭執行名義向 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石育彰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強制 執行,嗣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分別於102年7月9日以102年度 司執字第23205號執行事件對被告核發比例移轉命令( 原告 之移轉比例為薪資3分之1之61% )、102年8月6日以102年度 司執字第26308 號債務執行事件對被告核發比例移轉命令( 原告之移轉比例為薪資3分之1之58% ),而被告於收受上開 比例移轉命令後,並未向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等事 實,業據提出上開執行命令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事 件卷宗核閱無誤,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扣押薪資予原告,惟為被告所否認,並 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 僅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



人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 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 (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若 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 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非不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 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直接 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又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固規定 第三人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 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 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 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惟該項所謂「執行法院命令」 ,係指同項所稱「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 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之命令而言,不包括移轉命 令在內。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4條第2款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收受上開比例移轉命令後 未依該比例移轉命令對原告為給付,依上開說明,原告直 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應屬有據,先予敘明。(二)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就 石育彰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則其自應舉證證明 被告對石育彰負有給付薪資之義務。 查參諸被告自承102 年7月至9月、103年1月至12月、104年2月至12月曾給付石 育彰如附件所示之薪資(見本院卷第58至63),則上開月 份被告應支付石育彰之薪資,扣除健保費及勞保費後,依 照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102年7月9日及102年8月6日之比例 移轉命令,被告本應給付原告扣押薪資詳如附表「應扣押 金額」欄位所示,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期間之扣押薪 資共計23萬3,072元,應屬有據。 至原告以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為據(見本院卷第43頁),主張105年1月至 8月間,被告亦有為石育彰投保勞工保險, 每月投保薪資 為2萬1,000元,故上開期間之薪資,被告亦應依嘉義地院 民事執行處102年8月6 日之比例移轉命令給付予原告云云 。惟查,衡諸我國社會現況,不乏實際上無任職事實,卻 為圖享有勞健保相關福利,虛以投保之狀況存在,此種行 為雖非適法,然確屬常見,故若無其他佐證,僅憑勞、健 保投保紀錄,尚難遽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僱傭關係存在 之證明,又除此之外, 原告並未就105年1月至8月間石育 彰確有任職被告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105年1月至8月間之扣押款計3萬1,039元,洵屬無據。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102年7月9日及102



年8月6日之比例移轉命令, 請求被告給付23萬3,072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9月6日( 見本院卷第6至7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 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附表
┌───┬──┬──────────┬─────┬─────┬─────┬──────────┐
│年 │月 │薪資 │工作日數 │扣押範圍 │移轉比例 │應扣押金額 │
├───┼──┼──────────┼─────┼─────┼─────┼──────────┤
│102 │7 │4萬8,663元 │ 23 │1/3 │ 61% │9,895元 │
├───┼──┼──────────┼─────┼─────┼─────┼──────────┤
│102 │8 │5萬0,063元 │ 22 │1/3 │ 58% │9,679元 │
├───┼──┼──────────┼─────┼─────┼─────┼──────────┤
│102 │9 │4萬3,063元 │ 18 │1/3 │ 58% │8,326元 │
├───┼──┼──────────┼─────┼─────┼─────┼──────────┤
│103 │1 │5萬0,400元 │ 21 │1/3 │ 58% │9,744元 │
├───┼──┼──────────┼─────┼─────┼─────┼──────────┤
│103 │2 │4萬6,900元 │ 18 │1/3 │ 58% │9,067元 │
├───┼──┼──────────┼─────┼─────┼─────┼──────────┤




│103 │3 │4萬8,650元 │ 21 │1/3 │ 58% │9,406元 │
├───┼──┼──────────┼─────┼─────┼─────┼──────────┤
│103 │4 │4萬8,650元 │ 20 │1/3 │ 58% │9,406元 │
├───┼──┼──────────┼─────┼─────┼─────┼──────────┤
│103 │5 │4萬7,250元 │ 21 │1/3 │ 58% │9,135元 │
├───┼──┼──────────┼─────┼─────┼─────┼──────────┤
│103 │6 │4萬9,700元 │ 21 │1/3 │ 58% │9,609元 │
├───┼──┼──────────┼─────┼─────┼─────┼──────────┤
│103 │7 │4萬8,300元 │ 23 │1/3 │ 58% │9,338元 │
├───┼──┼──────────┼─────┼─────┼─────┼──────────┤
│103 │8 │4萬5,150元 │ 20 │1/3 │ 58% │8,729元 │
├───┼──┼──────────┼─────┼─────┼─────┼──────────┤
│103 │9 │4萬7,950元 │ 21 │1/3 │ 58% │9,270元 │
├───┼──┼──────────┼─────┼─────┼─────┼──────────┤
│103 │10 │5萬0,050元 │ 22 │1/3 │ 58% │9,676元 │
├───┼──┼──────────┼─────┼─────┼─────┼──────────┤
│103 │11 │4萬9,700元 │ 20 │1/3 │ 58% │9,609元 │
├───┼──┼──────────┼─────┼─────┼─────┼──────────┤
│103 │12 │4萬8,300元 │ 23 │1/3 │ 58% │9,338元 │
├───┼──┼──────────┼─────┼─────┼─────┼──────────┤
│104 │2 │4萬1,341元 │ 16 │1/3 │ 58% │7,993元 │
├───┼──┼──────────┼─────┼─────┼─────┼──────────┤
│104 │3 │5萬0,750元 │ 22 │1/3 │ 58% │9,812元 │
├───┼──┼──────────┼─────┼─────┼─────┼──────────┤
│104 │4 │4萬9,000元 │ 19 │1/3 │ 58% │9,473元 │
├───┼──┼──────────┼─────┼─────┼─────┼──────────┤
│104 │5 │4萬5,150元 │ 20 │1/3 │ 58% │8,729元 │
├───┼──┼──────────┼─────┼─────┼─────┼──────────┤
│104 │6 │4萬8,650元 │ 22 │1/3 │ 58% │9,406元 │
├───┼──┼──────────┼─────┼─────┼─────┼──────────┤
│104 │7 │5萬1,800元 │ 23 │1/3 │ 58% │1萬0,015元 │
├───┼──┼──────────┼─────┼─────┼─────┼──────────┤
│104 │8 │4萬8,300元 │ 21 │1/3 │ 58% │9,338元 │
├───┼──┼──────────┼─────┼─────┼─────┼──────────┤
│104 │9 │4萬9,700元 │ 22 │1/3 │ 58% │9,609元 │
├───┼──┼──────────┼─────┼─────┼─────┼──────────┤
│104 │11 │4萬6,892元 │ 21 │1/3 │ 58% │9,066元 │
├───┼──┼──────────┼─────┼─────┼─────┼──────────┤
│104 │12 │4萬8,642元 │ 23 │1/3 │ 58% │9,404元 │
├───┴──┴──────────┴─────┴─────┴─────┴──────────┤




│ 102年至104年合計 23萬3,072元│
├───┬──┬──────────┬─────┬─────┬─────┬──────────┤
│年 │月 │薪資 │投保日數 │扣押範圍 │移轉比例 │應扣押金額 │
├───┼──┼──────────┼─────┼─────┼─────┼──────────┤
│105 │1 │2萬1,000元 │ 31 │1/3 │ 58% │4,060元 │
├───┼──┼──────────┼─────┼─────┼─────┼──────────┤
│105 │2 │2萬1,000元 │ 29 │1/3 │ 58% │4,060元 │
├───┼──┼──────────┼─────┼─────┼─────┼──────────┤
│105 │3 │2萬1,000元 │ 31 │1/3 │ 58% │4,060元 │
├───┼──┼──────────┼─────┼─────┼─────┼──────────┤
│105 │4 │2萬1,000元 │ 30 │1/3 │ 58% │4,060元 │
├───┼──┼──────────┼─────┼─────┼─────┼──────────┤
│105 │5 │2萬1,000元 │ 31 │1/3 │ 58% │4,060元 │
├───┼──┼──────────┼─────┼─────┼─────┼──────────┤
│105 │6 │2萬1,000元 │ 30 │1/3 │ 58% │4,060元 │
├───┼──┼──────────┼─────┼─────┼─────┼──────────┤
│105 │7 │2萬1,000元 │ 31 │1/3 │ 58% │4,060元 │
├───┼──┼──────────┼─────┼─────┼─────┼──────────┤
│105 │8 │2萬1,000元 │ 20 │1/3 │ 58% │2,619元 │
├───┴──┴──────────┴─────┴─────┴─────┴──────────┤
│ 105年合計 3萬1,039元│
├──────────────────────────────────────────────┤
│ 總計26萬4,111元│
└──────────────────────────────────────────────┘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