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6年度,70號
TPEM,106,北秩,70,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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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7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周庭毅
被移送人  張博凱
被移送人  王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6年2月22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6317168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庭毅張博凱王灝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移送人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6年2月16日6時4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錢櫃KTV前廣場。 ㈢行為:互相鬥毆。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照片。
按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核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象 ,且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序。本 院審酌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對於公共秩序與社會 安寧已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規定論處。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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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