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趙守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7號、103年度訴字第277號及103年度訴字第387號區域計畫法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 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 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 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苗栗縣○○鎮○○段0000○號 土地共有人之一(其應有部分為3分之1),苗栗縣後龍鎮公 所與苗栗縣○○○區○○○○○○○○○000○○○○○00 號、103年度訴字第277號及103年度訴字第387號),業經本 院判決確定在案。另監察院以民國104年4月9日糾正案文, 糾正苗栗縣後龍鎮公所辦理水尾沿海浴場行政大樓拆除工程 ○○○○○○○○○○○○○○縣○○鎮○○段0000○號土 地所有權人)辦理占有物返還交付難謂已生返還效力、違反 土地使用管制、怠於發給補償費長期侵害地主權益等案(見 聲請人所提出之該糾正案文)。上開事件當事人為儘速辦理 系爭土地回復農作使用達合法狀態,及辦理前揭監察院糾正 事項,且使用系爭土地應徵求該土地地主同意。聲請人為保 護其合法權益及當事人間改善計畫與工程之合法性及必要性 ,爰聲請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有司法院暨所屬機關 網路資料查詢表及該土地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並據聲請人提 出監察院糾正苗栗縣後龍鎮公所之糾正案文。另聲請人亦提 出苗栗縣政府105年8月3日府地用字第1050159693號函及105 年9月7日府地用字第1050159693號函,該函文分別通知聲請 人就系爭土地改善計畫及土地使用補償費協商等事項提出意 見,如無意見,請聲請人提出同意書,載明堪認聲請人為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行政訟法第9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