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813號
TCEV,106,中補,813,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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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13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劉晏杰
被   告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巷00號房屋之
      所有權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鴻、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
  0巷00號房屋之所有權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0,7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巷00號房屋
  及土地之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本件被告(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巷00號房屋之所有權人
  )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本件被告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即有違反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亦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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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