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13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劉晏杰
被 告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巷00號房屋之
所有權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鴻、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
0巷00號房屋之所有權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0,7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巷00號房屋
及土地之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本件被告(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巷00號房屋之所有權人
)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本件被告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即有違反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亦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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