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803號
TCEV,106,中補,803,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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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03號
原   告 袁大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光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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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