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772號
原 告 張哲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果品牌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惟本件原告係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分之1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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