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款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768號
TCEV,106,中補,768,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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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768號
原   告 呂松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海浪漫貴族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溢收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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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