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645號
原 告 陳加祥
被 告 耀輝不動產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教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輝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3,91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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