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58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萬、鴻品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3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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