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779號
原 告 曾國安
被 告 江嘉璋
周益萱
王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嘉璋、周益萱、王進發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0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