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交抗字,91年度,88號
TCHM,91,交抗,88,200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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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八八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裁定(民國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一一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十八時五十分許 開車由北往南行駛,在員林鎮○○路與靜修路口,適遇黃燈,因怕後車追撞造成 交通阻塞,因此時左右沒有來車,才低速通過,執勤警員當場攔停,逐一檢查證 件,均符合規定,才脫口說出闖紅燈,只因個人絕對沒有闖紅燈,願與執勤員警 對質,但原審未察,裁定駁回異議,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二、經查抗告人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十八時五十分許,駕駛其本人所有車號 QB─七一七八號自小客車,行經彰化縣員林鎮○○路與靜修路口處確有闖紅燈 乙節,業經執勤警員吳進銘於原審法院證述甚明,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書、回執各一份在卷可稽,復據證人即吳進銘於原審證稱「當時我在執勤 ,中山路是紅燈,李先生闖紅燈,在現場有李先生簽立的罰單」,「當時李先生 的車子未到停止線燈已經是紅燈了,對向的靜修路機車已經在行駛了,然後李先 生還慢慢的將車子緩緩通過闖紅燈。」等語綦詳(原審卷第十五、十六頁),是 抗告人所辯,自難採信,事證明確,渠請求再傳值勤警員對質,自無必要,原審 裁定異議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本件抗告意旨,空言聲明不服,難謂有理由,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盧 江 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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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