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423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訴訟代理人 陳智輝
被 告 徐彬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 台灣公司情報網